救助对象及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教助工作的意见》里规定的对未成年人应当给予数助的情形。
8.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一般不予救助的情形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申请救助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对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办案依据
1、中央政法委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2、《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